第1篇
一、总则
为规范运动员退队管理,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,提高运动员队伍素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适用范围
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体育队伍中的运动员退队管理。
三、退队条件
1.运动员因伤病等原因,经医疗部门鉴定,无法继续参加训练和比赛,且康复无望的;
2.运动员因年龄、学业等原因,需要退队的;
3.运动员违反体育队伍纪律,经教育无效,情节严重的;
4.运动员因其他原因,经体育管理部门批准,需要退队的。
四、退队程序
1.运动员提出退队申请,填写《运动员退队申请表》。
2.运动员所在单位对退队申请进行审核,提出意见。
3.体育管理部门对退队申请进行审批,审批通过后,通知运动员所在单位。
4.运动员所在单位与运动员签订《运动员退队协议》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。
5.运动员所在单位为运动员办理退队手续,包括但不限于:
(1)退还运动员保证金;
(2)办理运动员档案转移;
(3)协助运动员办理社会保障手续;
(4)其他相关手续。
五、退队待遇
1.运动员退队后,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。
2.运动员退队后,如需继续从事体育工作,可申请加入其他体育队伍。
3.运动员退队后,如需继续接受培训,可申请参加相关培训课程。
六、监督管理
1.体育管理部门负责运动员退队工作的监督管理